学习的乐趣,在于寻思那点可爱之处
当你在一堆烂草里,发现了几朵鲜艳的小花儿,你便觉得整片田野都可爱。闲翻税法,时间、期间;可、应;所属年度、具备资格年度等等,如同烂草里的小花儿。学习的乐趣,也就在寻思这点可爱之处。人生,不亦是如此。捧上一点草与花儿,愿能博得您一乐!
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1.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是3年,具备资格年度是几年呢?假设2018年11月17日发证,那么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满3年,享受延期弥补亏损优惠的具备资格年度实际是4个年度了。
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按证书的发证时间)确定原则:算头不算尾、限定3个年度。
3. 45号是一锤定音4年,不管你期间是否符合高新认定条件;24号是时刻警钟常鸣,发现不符,提请复核(税务机关虽无审核否决风险,但如不善于发现,就要自担风险了)。
4. 24号的标题是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帽子”戴大了,高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只这一个政策,这里不就是减个税率嘛。
5. 如2018年具备,则2013-2017年的亏损结转年限最长按10年,分别对应结转至2023-2027年。要真是享受到2027年才弥补完,估计这企业也没什么希望了,还什么高新,应该被市场所淘汰了。
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6. 18号的加计扣除,取决于汇缴期间是否取得登记编号。撤销的得补税。
总局解读: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7. 45号的延长亏损弥补年限,未见任何被撤销登记编号的表述,视为取得即具备。
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8. 研发费形成无形资产的,恭喜你!十年前账面上没摊销完的,还能再多摊销25%;没形成无形资产的,只能是3年期间内实际发生的,期间内的比期间外多个25%加计扣除。
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2年12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则其在2013-2016年度可税前摊销15(10×150%)万元,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5(10×175%)万元。
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9. 99号出台,扩大到所有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在2017年多享受了1年,且2018年不需具备资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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