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台汽车看企业财务的"纳税水平",你的水平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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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汽车是再普通不过的一件事情,可是企业购买汽车后如何核算?如何纳税?就要考验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了,你可别小看这个简单的业务,处理不好,企业就得多缴税。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讲一讲,从一台汽车看企业财务的“纳税水平”。
业务案例
A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2018年5月份购买了一台“劳斯莱斯-魅影”480万元,2018年公司预计实现利润1000万元。
那么,公司所购买的“劳斯莱斯-魅影”480万元,是否可以在2018年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 )
2.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解析,我们发现,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属于“房屋、建筑物”,便可以选择在新增固定资产“次月”所属的当年,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当然,企业所新增的固定资产如果属于“用于职工福利”还会受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的限制,这一点需要注意。
因此,昌尧讲税为大家总结了几个关键点: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属于“房屋、建筑物”,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2.如果在新增固定资产“次月”所属年度,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也就是说,只能分期计提折旧;
3.如果新增固定资产是用于“职工福利”,要想一次性在税前扣除的话,还会受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14%的限制;
你的税缴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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