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性居住 一个抽象的概念
第七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了居民个非居民一对纳税人概念。其中居民的条件之一就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老法下,有住所其实就是习惯性居住的概念。2018年10月20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在未来的立法中,习惯性居住这个现行条例存在的概念得以延续。事实上,这也是国际上普遍通用的判定标准。
修订草案第二条再次明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按照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计算。
现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1、虽然习惯性居住的概念存续,但是新草案第二条侧重于解释什么是有住所,而现行条例第二条侧重于解释什么是有住所的人。
2、习惯性居住不是说纳税人必须存在一个物理的居住场所,而是强调纳税人的居住与其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某人因为学习、工作、探亲、旅游、商务考察等原因跑到中国境外居住,等到这些原因消失后,肯定还得回到国内居住,这个时候中国就是他的习惯性居住地。实际操作中,对于具有中国户籍的人士,通常是依据户籍将其判定为习惯性居住地是中国,也就是有住所。
3、新税法第一条所称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所得来源地的概念,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不是取决于所得的支付地点,不能理解为从中国境内支付出去的所得就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同的所得,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判断标准并不相同。
4、除了住所以外,居住时间的长短也是判断居民于非居民身份的重要标识。居住时间取决于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的长短。
5、新税法和条例草案关于居民的判断标准只是代表了我国国内法的要求,比如某个外国人习惯性在A国居住,其在A国有永久性住所,家人也都住在一起。但是2019年这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满足1年之内满183天。此时按照中国国内税法,该外国人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但是具体在国际税收实践中是否确定为中国居民,还要结合中国和A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协定一般要求是先看其永久性住所,如果永久性住所不足以判定,再看其重要经济利益中心。如果还是判定不了,再看其习惯性居住。如国习惯性居住也无法判断,就看其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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