惑|个税法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惑
释义:
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于2019年1月1日实行。
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0日发布。
以下正文。
税法告诉我们,有九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第五项是“经营所得”。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五)经营所得;)
税法又告诉我们,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没有告诉我们,什么是经营所得,不过没关系,条例告诉我们了。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人通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2.个人依法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而且,条例还告诉我们,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为和条例说法保持一致,这个“三”就没有加括号,下同,小编注)项中的成本、费用、损失的含义。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好啦,那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个人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公式是不是就可以用代入法代换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可是,条例第十五条告诉我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其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那么,请告诉我,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每一纳税年度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得”,怎么计算?相当于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哪一部分?是收入总额吗?那“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呢?是成本、是费用?还是损失?
别忘了,条例第十四条刚刚定义了什么是“成本、费用、损失”!
按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条例第十四条的内容,哪里有“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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