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属于专项扣除吗?
近日,骏哥在自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要求: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国家的税收政策如何支持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呢?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31日以前)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请注意,这里符合国家规定的三险一金的扣除包括两个方面,既包括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也包括个人自己缴付的三险一金。允许从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恰恰就是体现国家税收政策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
第七次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延续了国家税收政策对社会保险的支持,依然允许三险一金自税前扣除,而且还专门创设了一个专项扣除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该条第四款还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新税法将三险一金统一作为专项扣除项目在税前减除,但是新税法的专项扣除仅仅提及修改前实施条例规定的个人缴付部分,没有提及单位为个人缴付的部分。而且,这次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还有一部分内容提前施行: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这里也没有提及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但是由于在2018年第四季度,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还是有效施行的,将单位为个人缴付的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没有任何障碍。
笔者建议,在修改与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相互配套的实施条例时应在条例中对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做出明确规定,具体有以下三种处理思路:
方法一、明确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不属于收入额,自然也就不参与综合所得的计算,当然也就不涉及个税的税前扣除。
方法二、利用新税法第六条第四款住房公积金一词语后缀“等”,明确将单位为个人缴付的部分作为专项扣除的一部分予以扣除,当然此时需要先将单位缴付的部分计入收入额。
方法三、将单位为个人缴付的部分列作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当然此时同样需要先将单位缴付的部分计入收入额。
相对而言,笔者更赞同第一种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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