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案观察:冰冰偷税门暴露出来的那个销毁账簿罪,财务人员要注意啦
冰冰偷税门事件昨天基本尘埃落定,冰冰也“及时地”发布了公开的道歉信,可说“皆大欢喜”:1、冰冰应不会去坐牢;2、舆论也得到回应;3、财政收入增加8亿多元,等等。现在来看还有一个尾巴待解:经纪人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这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到底是个什么罪?严重吗?值得为之冒险吗?
一、关于该罪
1、本罪是依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而增加的罪名,纳入刑法第162条,作为162条之一。原文如下: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何为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即:帐载金额超过50万元或应当提供不提供(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就是《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何为”应当提供“?
实务中,法院、检察院、监察委等司法机关,公安局、税务局、卫生局、药监局、工商局等行政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都会基于监管或行使法定职权要求企业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最常见的如税务局要求提供税务稽查需要的凭证、账簿、报告等,如果在税务稽查时为避免被税务机关查实税收违法行为,对“内账”做销毁,就可能构成本罪。根据具体情节影响及主观恶性,会被法院判处刑罚的。
三、实务案例多么?
这类的案件,被报道比较少,但不代表没发生过或没被追究刑事责任过。这不,查看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可以发现,可公开、可查询的案例有39件。还是不少的!
四、财务人员的风险
实务中,一般是企业老板指示或要求财务人员对不能曝光的账册、凭证、报告做隐藏或销毁处理。这时,财务人员有刑事责任吗?有!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就包括参与销毁、隐藏账册、凭证、报告的财务人员。
五、总结及建议
1、不懂法,不代表可以违法。被老板指示甚至强迫去隐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也会构成犯罪。做之前,多思量!出了事儿了,老板也难“罩着”你。
2、最高可判五年有期徒刑的本罪与逃税罪最高可判7年,其实差不太远。且隐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后,并不代表税务机关查补清逃税金额。比如销毁不了转账记录,除了杀人灭口外,口供或人证这类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偷税罪的定案证据。综合来看,还是合法经营、诚实纳税,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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