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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事前鉴定并核定是否符合征管法?

老税官 / 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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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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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理解:对照征管法的规定和六种情形的实际情况,核定征收只能是事后核定,事先鉴定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政策依据,且不符合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定的法律渊源来自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因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具体核定程序和方法必须依照并符合征管法的要求。也就是说,只有出现征管法以上六种情形,才能采取核定征收。或者说,在采取核定征收前,必须确认这六种情形已实际发生。除第一种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情形外,只能对已发生行为情形进行判断,而不能预判、估测或事前鉴定。

    显然,第二至第六种情形,都可以在该行为发生后,确认为违反征管法的行为,应对照征管法分别予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税收处理。在此,核定征收实质上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相关规定后,税务机关所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征收措施。

    国税发[2009]31号很好地贯彻了征管法的精神,“企业出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国税发〔2008〕30号对纳税人进行事先鉴定并核定征收,是否符合征管法的实质要求?值得商榷。

    1. 税务机关所能查明和判定的只能是以前出现的情形。属于违规行为的,应给予处理处罚等。核定征收税款只是补救征收措施,并应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核算。

    2. 六种情形中,除第一种情形外,税务机关无法事前预判,也无法得知企业本年度核定以后月份中的会计核算状况、账簿设置、资料保管及申报情况等。能够按照哪一种情形来事先核定呢?

    3. 允许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签订表》,让纳税人自认自己提前就违反了征管法或者相关会计法规方面的规定?税务机关还可以默认这种违规行为持续吗?另外,在实务中,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人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怎么办?可以自限期期满后,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继续予以处罚等处理吗?

    个人理解:对照征管法的规定和六种情形的实际情况,核定征收只能是事后核定,事先鉴定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政策依据,且不符合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

    老税官税白天下

    作者
    • 老税官 注册税务师、多次省级业务能手、一线实操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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