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买购物卡,你打算怎么开票?
中秋来了,又到了购物卡消费的旺季,企业购买购物卡用于员工福利、或者关系维护等都特别方便,但是在购物卡赠送的实操过程中,由于用途不同账务处理也不同。
以往企业购买购物卡送礼时,会要求商场开具发票时变更品名,一般为「办公用品」、「生活用品」之类的。
但在2016年春节后,企业在取得购物卡时会发现,已经不能再取得办公用品的发票了。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出台,把商场开具的购物卡发票,重新给了一个明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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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企业再从商场购买购物卡时,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由于商场售卖购物卡时,没有实现真正的销售。
所以在开具发票时开具发票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中的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商场开具这样的发票后无需缴纳增值税。
这种情形下企业如果还要求商场变更品名开票是非常困难的。
首先商场这样开票符合规定且不用缴纳增值税,如果为企业变更品名开票,会涉及到虚开发票和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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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这样的发票后,可不可以做账务处理呢?
答案是完全可以,该发票是企业税前列支的一个合法凭证。
企业取得购物卡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是不征税项目,没有增值税进项所以在取得这类发票通常的账务处理是:
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
这里你可能会疑惑,既然已经取得普通发票,为什么还要做往来?
因为企业在买购物卡时还没有确定最终用途,所以,在不清楚用途时,无法取得放到哪个成本费用科目中,只能放到其他应收款里面,而后再根据企业对购物卡的实际用途来进行财税处理。
企业取得购物卡后通常有两种行为,第一种就是企业自己持卡到商场消费,更多的情况是企业将购物卡赠送给他人,比如用于员工福利、或者用于关系维护等。
而持卡人使用购物卡到商场消费是不能取得任何发票的,只有消费明细的购物小票而已。
从买卡到消费的整个环节里,只能在买卡时取得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不征税”。
也就是说公司持卡消费「发放、送人」时候,不会再取得发票了,根据实际情况列支相关费用,同时附上消费相关证明材料即可。
企业取得的购物卡由于用途不同,对应的财税处理是怎么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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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你需要注意,无论购物卡是赠送给客户还是发放福利都不要忘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赠送客户,企业需要按20%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发放福利,就员工的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可以。
如果企业自己持卡消费,也没有任何发票,那实务应该怎么处理?
这个非常简单,就是根据企业实际消费的内容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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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企业持卡消费的可能性很小,所以实操中企业购买购物卡的用途赠送给客户与发放福利两种情形。
而实务比较难处理的就是赠送给客户,因为赠送购物卡给客户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金三”下,企业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表时需要填写所赠送对象的身份证和名称,该点在实务中比较难操作,因为有些客户是很私密的。
表面上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好像是规范商场开具发票的事项,实则上规范的是购买购物卡的企业。
因为以往购买购物卡的企业不仅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且还没有挤占招待费的限额,将费用直接计入到管理费用---办公费用里,所以政策出台后就规范了购买购物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