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不必扣税,中秋团圆快乐!
中秋佳节吃月饼,如果你正在吃的是单位发的月饼,不好意思,作为一个有情趣不无聊的二线税收工作者,我想弱弱地问一句:
“单位发给你的月饼扣税了么?”
“什么?!单位给发个月饼还要扣税?!”
根据旧的个人所得税法,单位发给员工个人的福利,不管是现金还是实物,都应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就是传说中的“月饼税”、“粽子税”,其实都是个人所得税。
当然,“馒头税”不一样,“馒头税”说的其实是每个馒头都有16%的增值税,跟个税没关系,毕竟没有哪家单位发福利发馒头的吧。(据说个别税务局确实发馒头…)
那现实中单位真的会对发的月饼扣个税吗?据我所知,没几家单位这么无聊,也没几个税务局真的有闲情逸致会去查。
当然,没几个不代表没有啊,税收风险确实是存在的。
那怎么才能合理合法发福利不扣个税呢?发那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
比如,你买一个100平方米的月饼,大家一起啃。
或者发水果的时候,别按箱发,直接榨成果汁,大家一起喝,你一口呀我一口,大家都是好朋友。
有人问,单位没给发月饼的,税务局给补么?你咋不上天呢?
上面说的是按照旧的个税法执行的情况,在新的个税法下如何呢?新个税法中免征个税的内容包含福利费,这一点跟过去一样,但要等后续文件明确月饼、粽子这一类实物福利是否可以包含在所谓免征的“福利费”内。
个人觉得,月饼也好,粽子也罢,这种常规福利不至于成为洗钱或转移利益的工具,实在没必要扣个税,别老盯着百姓手里那点儿小东西,税收的格局还是要大一点儿。
如果你正在吃的月饼是昨晚路过拼夕夕公司庆典现场,人家盛情塞给你的呢?
那对不起,这月饼能不能吃,有没有毒先不说,拼夕夕请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年会、庆典等活动中向社会随机发放的福利,属于国务院明确规定的“其他所得”。
值得一提的是,新个税法中“其他所得”没了,虽然这不代表原来属于其他所得的就不征税了,个人觉得大部分还是会征的,但依然真诚地呼吁,月饼这种福利,何必扣税呢。
据说中秋节不发月饼的还挺多的,比如下面:

但你们很可能会发红包。可是,发红包,也可能有税哦。
第一,私人朋友之间发红包,不管发多大的,都没税。所以,那些想给葛老师发红包的,千万不要控制你自己好吗?这属于响应国家的三大攻坚战,精准扶贫,请认准葛老师。
第二,单位领导或老板代表单位发红包,就像前面的“月饼税”一样,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税。所以,领导,我们还是做朋友吧。
第三,公司向社会随机发放红包,根据税总函[2015]409号,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某农村商业银行2016年春节就干了这么一出,向社会发了30万红包。你说给社会上发红包也就罢了,你还给税务局发,税务局收到你的红包不得问一句啊?得,7.5万个人所得税交上来。
发红包的筒子们,可得长点儿心啊!
最后,今天中秋,给大家拜个早年,哦不,祝大家团圆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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