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这张发票有什么错?

丁潇 / 2018-09-22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发票相关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这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他们就这么盖印章,他们就这么任性,你怎么办?发票退回去?!

    昨天晚上,有个叫“无声税讯交流群”的微信聊天群,群主小哥拿一张发票考大家。

    问这张发票是否有问题?

    群里很多人认为发票有问题,归纳如下:

    1、发票是地税局代开的;

    2、发票税率、税额显示为 “***”;

    3、备栏有详细地址。

    于是,有人建议上网查查这张发票是否是真实。可一时又查不了,晚上了,大家都在玩手机,不好上网查。我就回答了关于这张票大家的疑惑。

    今天我就把昨天回答的内容捋捋,看这张发票是否有问题。

    从票面显示内容来看,这是一张2017年9月6日,由某地税机关代自然人纳税人开具的住房租赁发票,开票金额56000元,没有缴纳税款,应属于免税情形,在地址栏注明了出租房屋的详细地址。代开税务机关印章盖在了发票中间偏左位置。

    这张发票有问题吗?

    一、2017年9月6日,某地方税务局能代开房租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税务总局决定,(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二、这张发票的票面内容有错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如下: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为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统一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第四联由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扫描补录;第五联交征收岗位留存,用于代开发票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纳税人。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增值税发票:

    1.“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销售方名称”栏填写代开地税局名称;

    3.“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地税局代码;

    4.“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5.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

    其他项目按照增值税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发票金额超过了30000元,为什么税额栏显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这张发票可有问题?

    大问题问题没有,但是,对照一下税总函[2016]145号,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

    这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他们就这么盖印章,他们就这么任性,你怎么办?发票退回去?!

    五、提醒一句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省及以下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于2018年7月20日完成合并,并对外启用新的业务用章,新的印章上面,一定没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字样 ,一定有“国家税务总***税务局”字样吧!

     

    作者
    • 丁潇 财税业者。
      微信公众号:财税微波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