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扰与疑惑:财税(2018)98号学习笔记
总理开完国常会后,财政部、税务总局这次行动快,第二天就出了份文件,叫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下文称“98号文”)(阅读原文 请点击右侧 蓝字 财税两部局通知明确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98号文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澄清了自8月31日以来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后,一些纳税人、办税人员、中介机构、培训大师 或真或假、半真半假、掺杂使假的疑惑。在此不作赘述。
98号文很好,可是 某 也生来愚钝,学习之后,有三处困扰与疑惑,特记录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是否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是这样的,“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人大常委们工作很忙,他们没顾上这一点。
而98号文是这样通知的,“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税率呢?
可能有人觉得我是没事找抽型的,税率不就是要按个税法本次修改前的税率执行吗?
既然这样,为什么不在98号文通知一下,像下文关于“生产经营所得”一样,把减除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写明白?通知里少这一句话,能减少多少行政成本?会不会又造成新的困扰?
难道要在税务总局出的公告中明确?
二、全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如此复杂,那些个体工商户有几人能看明白、会操作?
微信公众号 钦光税道 昨天有发文举例讨论这个问题(详见 微信公众号 钦光税道 案例解析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等生产经营所得在个税修正过渡期内的个税计算方法)。
我对该号主人 张钦光老师说,分月预缴的,更是复杂。
财政部、税务总局,企业办税人员,大家都是会计。
“会计何必为难会计”?
三、会不会对某些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不公平”?
如果某些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被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第四季度生意特别红火旺盛,98号文中的计算方法,会不会对其业主、投资者、承包承租经营者不公平,使其相对多缴税?
可能会有人说,那你怎么不说前三个季度如果所得多的人,会相对少缴呢?
对这样说的人,我今天心情好,就不怼他了。我建议其到中国政府网上看一篇文章,《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实施,李克强提出三点要求》(内容可点击阅读 敝号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实施,李克强提出三点要求)。
文中总理说的几句话,我想请大家和我一起重温:
他强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是调节经济最重要的杠杆之一。调节税负与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同时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都有巨大影响。
“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的形势下,我们要因时而动、不失时机推出更大‘减税降费’举措,向社会发出积极信号。这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题中应有之义。”李克强说,“今后我们只能更进一步严控政府‘三公’经费,为群众、企业多减税、多让利。我多次说过,要让人民过上好日子,政府就要过紧日子。”
文件制定者,拟制公文时,能否走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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