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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税务注销允许承诺后容缺办理

一叶税舟 / 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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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注销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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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承诺制”容缺办理无疑是一种进步,作为纳税人方人员,需要践诺,否则后续被纳入D级管理,影响较大;作为税务机关的经办人员,一定要注意,“承诺制”容缺办理中需要注意说明承诺或者相应按照现行规定可以作为后续处理依据的法定资料,否则存在执法风险。

    面对当前企业注销难的呼声,税总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提出了简化注销的措施,其中采用承诺制”容缺办理是一种新的提法和办法。

    一、基本定义

    “承诺制”容缺办理,具体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之前,采用的是容缺办理制度,没有前缀条件,在实践中产生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人在容缺办理后,不再后续给予补充资料,造成税务机关执法风险巨大。新的办法则给予了一定的约束,即需要承诺按照规定在承诺的时间内向税局补齐资料,才可以容缺办理;未承诺的则不得容缺办理,需补齐资料之后办理。

    二、适用对象

    “承诺制”容缺办理,主要是针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且属于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的五类纳税人。

    (一)三个基本条件

    1.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

    2.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

    3.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

    (二)五类纳税人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属于下列类型之一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承诺制”容缺办理。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三、对未履行承诺的处罚

    对于采用了“承诺制”容缺办理的纳税人,如果未履行承诺,没有在承诺的时间内补齐资料的,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人的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并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将对这两人带来比较严重的后果: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被判定为D级,将受到极大的制约,包括不得享受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专用发票管理受限、检查频次增加等。因此,一旦纳入D级纳税信用的人员,在知情的情况下,可能直接影响到后续的职业选择。

    “承诺制”容缺办理无疑是一种进步,作为纳税人方人员,需要践诺,否则后续被纳入D级管理,影响较大;作为税务机关的经办人员,一定要注意,“承诺制”容缺办理中需要注意说明承诺或者相应按照现行规定可以作为后续处理依据的法定资料,否则存在执法风险。

    一叶税舟

    作者
    • 一叶税舟 叶全华:长期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实务并深刻思考的人
      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微博: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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