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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000元,什么时候开始减除

丁潇 / 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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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改革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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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大随后公布的决定表明,“ 居民个人取得的(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所得(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虽然公告决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但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还是给全中国的工薪阶层、靠工资吃饭的人送来的福利,“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见下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在随后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说,“借此机会,我还想提示大家,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可就是这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很多企业财税人员、甚至不少财税大咖,表示出奇怪的理解,说是“只有雇员因10月份工作取得的工资,无论是10月份发放,11月发放,12月发放,甚至2019年发放,开始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

    实话实说,我对这种说法,原本的建议是让其再读几遍刘丽坚总审计师的发言与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但是,我今天坐在车上的时候,想一想,我能不能把这件事说一下呢。也算是蹭一下热点吧。

    1、有超过8年经验的同仁,我建议大家回想一下2011年的个税法修改及适用,建议读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并重点读一下如下内容: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叫实际取得?

    2、事业单位我不是很清楚,我在企业。企业中,每到月末,企业根据相关制度及资料,计提成本费用中“工资薪金”的时候,会计是怎么做账啊?借方是成本费用类科目,贷方是什么科目?是“应付职工薪酬”,并没有“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吧?什么时候出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这个科目的呢?对了,发放工资的时候。发放工资的时候代扣代缴嘛!

    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中有扣缴义务人的项目。“扣缴”义务人什么时候产生扣缴义务?支付的时候。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印发,已经全文废止)第四条说,“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或可做参考。

    3、如果单位因各种原因,把几个月份的工资在一个月发放,我想请问一下,除了安徽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少数地方可以因特定原因调整外,个人所得税要怎么交?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你敢不合并到发放月份试试看。

    各位老师,企业的小会计爱犯迷糊,别忽悠他们了。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虽然这份利是较小,但蚊子腿也是荤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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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潇 财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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