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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刘金涛 / 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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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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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笔记:

    1、工商简易注销重要文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简易注销意见)。

    2、简易注销意见要求,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3、本通知就免于提交清税证明的条件作了明确。)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笔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未发生渉税业务?还是未领过发票?待明确。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1)未领用发票;2)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

    小结:

    两种情况下,可以工商简易注销,税务不用提交清税证明)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笔记:

    1、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也要尽快办结。

    2、特定情况下,可以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

    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

    1)A级和B级的纳税人

    或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

    或3)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或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或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3、容缺办理,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企业注销了,但影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税信用。)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笔记: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注销时,免于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笔记: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专门服务、专业服务)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笔记:这个说法,没甚新意,其他业务都是这样做的)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落实

    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

    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通知要求能够迅速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总结:

    1、本通知主要是响应设立容易注销难的社会呼声而来。

    2、对简易注销意见明确的不提供清税证明情况从税局角度做出细化,免得企业在工商注销后被税局找后账。但言之还是不甚详细,缺乏可操作性。落实效果,目测不会很好。

    3、对容缺办理一般注销的情况做出明确,算是一大进步。)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9月18日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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