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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的这几个纳税误区你务必了解

东方税语 / 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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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改革
  • 纳税误区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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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误区一:居民个人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等等

    误区一:居民个人都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并不是所有的居民个人均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只有取得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至少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中的一项或多项。

    误区二:非居民个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误区三:个人从省发改委取得的奖金免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只有个人从省级人民政府(比如:北京市人民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取得的奖金才免税,个人从省发改委取得的奖金不属于免税范围。

    误区四:残疾人取得的所得免税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残疾人取得的所得不属于免税范围,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规定减征幅度和期限并按规定备案。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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