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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证人员的工资、社保和个税如何处理?

何广涛 / 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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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靠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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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为了满足资质管理的要求,有时候,部分建筑业企业会在本单位挂靠一些建造师等持证人员,这种做法属于弄虚作假,不值得提倡。

    为了满足资质管理的要求,有时候,部分建筑业企业会在本单位挂靠一些建造师等持证人员,这种做法属于弄虚作假,不值得提倡。

    从财税处理的角度看,对于挂靠证书人员的工资、社保和个税,应注意以下要点。

    1、工资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

    (1)工资费用在会计核算上可以列入本单位费用。

    (2)如果挂靠人员并未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相应工资薪金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纳税调增。

    2、社保,有些省份明确要求联网查询,因此,必须按照规定缴纳。

     河南省住建厅1

    河南省住建厅2

    3、个人所得税

    (1)2018年12月31日之前,建筑企业在向挂证人员发放工资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无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筑业企业均应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月应扣缴个税=(应发工资-3500-三险一金等)×税率-速算扣除数

    (2)2018年12月31日之前,挂证人员如果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自2019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在向挂证人员发放工资时,应当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无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筑业企业均应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月应扣缴个税=(应发工资-5000-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

    (4)自2019年1月1日起,挂证人员无需按照月度进行纳税申报,挂证收入应纳入其当年综合所得,在次年的3月1日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这项工作由个人自行完成,与建筑企业无关。

     何广涛

    作者
    • 何广涛 何广涛,男,1977年5月出生,河南商丘人。 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博士,正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北京工商大学、沈阳建筑大学校外研究生导师; “何博士说税”公众号创始人; 上海何博财务咨询中心总经理,北京何博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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