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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股权转让"为"撤回投资",方式不同纳税就不同

马昌尧 / 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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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股权转让
  •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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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今日话题

    股权转让对很多财务人员来说是一个“高深”的话题,其实不然,只是股权转让不属于日常经营活动,关注少所以了解少,因此,问题多!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探讨一下,股权转让不同方式下的涉税负担。

    业务案例

    湖南嘉成机构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12月31日,所有者权益共计6000万元,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1、公司实收资本为800万元(明达公司出资240万元,持股30%;鑫鑫公司出资560万元,持股70%);

    2、公司未分配利润4200万元;

    3、公司盈余公积1000万元;

    明达公司欲将其持有公司30%的股权,以1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光明公司,如何转让,可以使其税负最低?

    方案一:明达公司将股权以1800万元的价格直接转让给光明公司;

    方案二:明达公司先从嘉成公司撤回投资,然后光明公司再向嘉成公司增资;

    涉税分析

    方案一:直接转让股权

    明达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800-240=1560万元;

    明达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1560*25%=390万元;

    政策依据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

    方案二:撤回股权投资

    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及股权变更流程,明达公司先从嘉成公司撤回投资,公司支付补偿款1800万元,然后光明公司再进行增资入股;

    1、明达公司股权投资成本=800*30%=240万元;

    2、明达公司应享有的盈余份额=(4200+1000)*30%=1560万元;

    3、明达公司撤回投资收益=1800-1560-240=0元

    4、明达公司撤资所得税=0*25%=0元

    政策依据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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