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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刘金涛 / 2018-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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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改革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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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学习笔记: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学习笔记: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现就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笔记:

    1、《个税法》修订案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2、本通知是对上述修订案内容如何执行的明确。)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笔记:

    1、以2018年10月1日为划分时点,此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新法计算应纳税额;此前的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旧法规定执行。

    2、何为:实际取得?是企业计提时间还是实际发放时间?从上述条文来看,应为实际发放时间。即:即使是10月1日后实际发放5月份的工资,也可以按照新法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方法问题

    (笔记:本条规定是针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等四类的“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算所得的进一步明确。)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3500元/月执行。

    (笔记:减除费用分:

    1、2018年第四季度:按照5000元/月执行。

    2、2018年前三季度:按照3500元/月执行。

    即:如果一个生产经营者2018年全年可以减除费用46500元(3500*9+5000*3)。)

    (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笔记:计算原理

    1、第一步:计算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第二步:根据旧新法税率与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及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计算权重。

    3、第三步:对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第二步计算出来的权重进行分配,分别得出前三季度税额和第四季度税额。)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笔记:预缴税款时的计算方式)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笔记:这个公式和此前规定一致)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笔记:累计应纳税额也分两段,一段前三季度,另一段为第四季度)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笔记:

    1、前三季度累计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2、10月1日以前累计应纳税额=(10月1日前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3、目测:这里的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没有实际意义,但为了和下面的“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的计算公式相一致,才这样也写出来了?)

    2、11月初预缴10月个税时,10月应纳税额=(截止10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笔记:

    1、特别提出11月初预缴10月个税时,10月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2、10月应纳税额=(截止10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3、按道理,此处的乘数应为:11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因为其在计算10月应纳税额,不能用“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吧?

    4、思考:为何此处用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待议)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笔记:

    1、第四季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2、10月1日以后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笔记:

    1、新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旧法的内容也基本一致。

    2、为何要汇算清缴?主要原因:1)审计财务报表调整;2)多处取得经营所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笔记: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公式一样。)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笔记:还是分两段计算应纳税额,合计就是全年应纳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笔记:全年的应纳税所得税乘以旧法税率结合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来综合计算前三季度税额。)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笔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新法税率结合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综合计算第四季度应纳税额)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废止。

    (笔记:财税〔2011〕62号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已经不合时宜,必须予以废止。)

    附件:

    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笔记:

    1、注意,此处说的是“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而新法附表一是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这个两个表不一样。

    2、此处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和旧法(2011年)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也不一样。第一级已经从“不超过1500元的”改为“不超过3000元的”。

    3、为何出台单独一张“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为了落实个税法修订提出的“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以便“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

    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笔记:

    1、此处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和新法附表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仅增加了一列“速算扣除数”,其他内容不变。

    2、但是表头变了,由“经营所得适用”变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为何有此改变?本通知未改变新法附表二税率的规定(也无权改变),只是为了落实个税法修订提出的“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以便“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而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7日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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