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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的计算

丁潇 / 20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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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税收入
  • 房地产财税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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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理清文件,问题不难。

    有些朋友对“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税收入的计算有些疑惑。今将有关政策整理如下,与诸君共享。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了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了销项税额如何计算,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九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第二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法规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了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共四份文件,其中《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包括附件1与附件2。

    丁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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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潇 财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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