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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税收:发票“就是”一份简式合同

刘金涛 / 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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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票相关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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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相同的内容

    1、《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2、《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3、小结

    《合同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都规定了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开票单位名称),实务中发票上列明的是:购买方信息(名称、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销售方信息(名称、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2)标的(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实务中发票上列明的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3)数量。

    4)价款或者报酬(大小写金额),实务中发票上列明的是:价税合计金额。

    5)当然,如果实务发票上列明的规格型号“代表”货物的质量的话,《合同法》上讲的“质量”内容,发票上也有这类的信息。

    二、合同成立的必要内容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2、小结

    《合同法》角度认为,只要可以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等三者信息,一般就认为合同已经成立。换句话说,如果只要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等三者信息,可以说是一份“简式合同”。

    三、发票上有合同成立应有的必要信息

    如上述,发票上有:购买方、销售方名称或者姓名(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标的)、数量等信息,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可以据此说明合同已经成立。所以说,发票就是一份“简式合同”。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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