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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实务]<企业集团登记证>取消后的“统借统还借款”如何处理?

东方税语 / 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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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企业集团
  • 统借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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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如何应对?

    全面营改增实施以来有部分省市明确规定,企业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业务需要按《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没有取得该证的不得适用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那么根据日前下发的国发[2018]28号及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目前,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正在抓紧对公示系统和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根据上述新变化,“老集团”凭已核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适用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新集团”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证明来适用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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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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