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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实务]单位补开税率17%未申报纳税的发票涉税风险

东方税语 / 2018-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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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发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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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问题:东方老师,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份有一笔材料销售未开票收入,2018年5月15日前未申报纳税,现在需要补开发票,请问应如何处理?

    一、税率变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二、开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相关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及相关补充规定,可能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产生一定影响,建议企业谨慎应对。

    作者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微信公众号: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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