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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未来,你的奇葩解释 我已经无法忍受

王骏 / 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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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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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42号公告的这个规定不是面向未来的,而是要解决历史问题的?很显然不会是这样的。

    今天,大名鼎鼎的第三只眼郝龙航先生跟我分享了一个很奇葩的观点。郝总认为这种奇葩理解是很荒唐的。

    我们先来看一看42号公告对于销售外购设备+提供安装服务的新政策,允许纳税人按照兼营原则进行处理,实行分别核算、各计其税。这就等于再正式文件中认可了湖北省、河北省一些税务局此前给出的地方性口径的做法。

    42号公告对于设备+安装的处理给出了具体的操作口径:

    第一是销售自产设备+安装,必须适用兼营原则,设备和安装分别核算、各计其税,并允许安装部分按照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

    第二是销售外购设备+安装允许做两手选择:

    选择方法一:适用兼营原则,设备和安装分别核算、各计其税,并允许安装部分按照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这个时候,自产和外购的差别已经不重要。

    选择方法二:适用混合销售原则,设备和安装根据纳税人主要的经营业务,要么都按照货物征税、要么都按照安装服务征税,这个时候就不存在甲供的问题了。

    42号公告的变化其实已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但是42号公告说了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有人说这个已经是指的对于2018年42号公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发生的行为才可以按照兼营原则处理,如果是42号公告发布施行之后新发生的行为则不适用。因此他们说,42号公告的这个规定不是面向未来的,而是要解决历史问题的。

    真的是这样吗?很显然不会是这样的。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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