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是否征税
前几天,偶然翻了一下财税(2016)36号文,全面“营改增”的所谓纲领性文件。该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白写着: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
2.存款利息。
……
很简单,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没有其他修饰词,对存款、存款利息作出限制。
于是,我就想,在企业集团依法设立的财务公司的存款利息,也是不征增值税的了。
我随手上网查了一下,却发现有这么一个说法:
“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真是这样的吗?
我的一个在招商银行总行上班的朋友,帮我问了一下深圳税务局的他的一个朋友。他的朋友回答是要征的,给出的理由是,36号文的不征税政策,是“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

我不认为这些观点正确,但我要证明啊。
否则的话,如果集团依法设立了财务公司,但有一家成员企业在河北省,偏偏这家成员企业取得了不小的存款利息,那就不好玩了。
我们先了解一下财务公司。
第一章 总则
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以上摘自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由国家税务总全面推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对有关“存款利息”的内容是这样的(P91):
延续营业税税目注释“金融保险业”中存款行为不征税的规定。
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有关金融保险业科目的注释如下:
“三、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
(一)金融
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根本没提“存款”、“存款利息”。
而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中,规定具体应税行为的注释中,是这样写的,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一样的没有提“存款”、或者“存款利息”。
所以,结合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对财务公司成立条件、监管要求,以及业务范围的规定,我认为,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从集团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
而原河北省国税局的政策问题解答,缩小了“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的范围,客观上扩大了企业的纳税义务,解答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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