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货物的“舍近求远”不是指交易双方公司的远近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三流一致”中的“物流一致”是起运地、到达地与真实的物流情况一致,并取得运输发票的佐证。这里的“起运地”是指生产地或供货企业所在地,与销售方的注册地有可能不一致;“到达地”是指购买方指定的运达地点,与购买方的注册地有可能不一致。
近日,有一家商品混凝土企业被风险预警,该公司身在浙江却向千里之外的一家北京建筑公司销售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最远的运输半径是20公里,这不符合行业常规,可能存在虚开的风险。
评估人员下户核查后,发现该商品混凝土企业是为那家北京建筑公司在浙江施工的高速公路提供商品混凝土,物流情况正常,不存在虚开的风险。
“金三”系统会根据“增值税发票底账系统”的信息,对购货方与销货方的注册地址进行比对,结合特定行业的物流特点进行风险预警,这次对混凝土运输半径超范围供货进行预警就是一个有意义的尝试。
但是要理清的是,“三流一致”中的“物流一致”是起运地、到达地与真实的物流情况一致,并取得运输发票的佐证。这里的“起运地”是指生产地或供货企业所在地,与销售方的注册地有可能不一致;“到达地”是指购买方指定的运达地点,与购买方的注册地有可能不一致。比如常见的,不经过销售企业仓库的直运销售。
对“三流一致”要求最严格是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附件36“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移送标准”移送情形之6: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货物的报关口岸、出口国家(或地区)以及出口货物的国内生产地或供货企业所在地之间明显有悖常理,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理由。
这里的对“物流一致”的要求,也是核查出口货物的报关口岸、出口国家(或地区)与国内生产地或供货企业所在地之间不存在舍近求远等有悖常理的情况,而不是核查购销双方公司注册地的存在“舍近求远”的现象。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