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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所涉及税种的相关规定

谢华峰 / 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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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不动产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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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税法中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因租金分期、租金金额、房产类型、普票专票,其综合税负大有不同。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所涉及税种

    (一)其他个人出租涉及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1、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4、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总函〔2016〕145号 )

    6、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由于免征增值税,只能代开普通发票。

    7、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预缴增值税税款,不需要放弃免税权36个月。

    (二)其他个人出租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相关规定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国发〔1985〕19号)

    2、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由于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为0元。

    3、月租金收入超过3万元,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三)其他个人出租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

    1、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

    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其他个人出租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相关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财税〔2016〕12号)

    (五)其他个人出租涉及房产税的相关规定

    1、对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财税〔2008〕24号)

    2、对其他个人出租店面,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转租收入不缴纳房产税。

    4、场地、土地出租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六)其他个人出租涉及印花税的相关规定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24号)

    (七)其他个人出租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2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增值税,并同时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就本条规定而言,对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项目,税务机关不应代征个人所得税。

    2、但不少省市税务机关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申请代开租金发票时,也按开票金额的1%~2%,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本表按个人所得税核定率2%测算)。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已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3、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24号)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谢华峰

    作者
    • 谢华峰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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