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准则蓝皮书淘金记004-007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适用于所有的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但是企业对外出租资产收取的租金、进行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等不适用收入准则。
骏哥注解:请看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这个名字其实很贴切,收入准则只规范客户合同收入。这里要排除三类合同:金融工具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他们均需要执行对应的会计准则。比如,修订前的老收入准则专门有一类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修订后的收入准则不再规范利息收入,利息收入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
005、以存货换取非现金资产的合同适用收入准则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骏哥注解:这一点与财政部在发布14号修订后收入准则的财会【2017】22号文中文件导语部分有明确提及,但是当时在文件中漏掉了以存货换取存货的情形。如果是存货换取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之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存货换取非现金资产,应按照合同开始日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一点并非全新规定,财会【2006】18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第四条早就有规定: 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对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确认处置时点和计量处置损益时,按照收入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006、以存货换取非现金资产适用收入准则举例
2018年9月,甲公司以生产经营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乙公司生产的一批打印机,甲公司换入的打印机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乙公司换入的设备用于生产打印机。两家公司均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18年5月1日起,这些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增值税计税价格与公允价值一致,不考虑其他因素。

骏哥注解:CAS14号 第十八条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CAS7号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乙公司换出属于存货的打印机及换入设备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设备 900000
应交税费——增(进) 14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0(换入设备的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增(销) 14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00000
贷:库存商品——打印机 1100000
甲公司换出设备及换入打印机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50000
累计折旧 450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1500000
借:固定资产——打印机 900000
应交税费——增(进) 144000
资产处置损益 1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50000
应交税费——增(销) 144000
007、资产处置损益是怎么回事?
在前面006的举例中,甲公司需要使用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处置固定资产的后果,这个科目如何理解与适用?
骏哥注解:请看看关于持有待售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8年3月14日 会计司) 。这是财政部会计司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的一个解释。按照解释要求,增加“6115 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本科目按照处置的资产类别或处置组进行明细核算。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在本科目核算。企业处置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按处置过程中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负债的账面余额,借记“持有待售负债”科目,按相关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持有待售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按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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