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老税官:老啦,眼花,以为是销售活动,你就不能把活动板房放后面】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老税官:总得来说还是个照顾性政策,混合销售的例外。要点1:必须是自产(电梯干嘛不要求自产?);要点2:是只限此三类产品的正列举吗?应该不是,符合此情形的就是例外;要点3:外购的就属于混合销售了,全额17%,那搞个委托加工如何?】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老税官:缺少后半句的表述吧?如果你不分别核算,怎么处理:是按36号或暂行条例规定的兼营处理,从高税率,说一下,感觉严谨些。那个实施细则,由税务机关核定,怎么就是不改呢?】
【老税官:6个点的空间,够诱惑人的。提示:如果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的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可是有被调整计税销售额的风险噢!只是,实务中被调整的并不多。当然,也要看购进方可否愿意接受。】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老税官:其实就是方式不限,但还是有个书面授权或协议更稳妥】,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老税官:必须是集团内企业,如:集团对下属企业,或下属企业之间;集团得有正式登记,名字号称集团的不一定就是真集团哦;对外的不可,那是分包了。烦人的是挂靠,既然讲究资质,怎么还能挂靠?不知道建筑行业有没有具体规定来限制挂靠,是不是能随意挂靠?】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老税官:此处不能用“为”,乍一读,还以为:第三方是发包方。用“替”是不是好点?】,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老税官:扯这么多,就是不必看合同流】
【老税官:如果签订合同方交由集团内其他企业(第三方)施工,仍由签订合同方结算工程款并向发包方开具发票的,那么,第三方只算是分包。平进平出的话,也就多缴点印花税什么的。做大两方销售额,是不是对银行授信、企业资质什么的有好处?呵呵,行规不熟】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老税官:好事啊?省得纳税人开证、还要异地预缴,结果只减轻了税务机关的负担,感谢!导致县区为了财政利益,强制要求建安企业成立分公司就地纳税。好在部分地市财政牵头,进行利益分配,缓解了建安企业办分公司的麻烦。最近是有发文不许强制办分公司?不光税事,看了就忘了。】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老税官:不说自产了】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老税官:明确了计税方式,可选择按甲供工程;如果不选择按甲供,就按第一条处理。甲供不是要对方提供一点材料吗?最好要提供几根螺丝,只提供电力也能算嘛?听说有个什么电梯或曳引什么的协会,感觉是一个办事很扎实的协会,有了不少关于电梯的税收文件】
【老税官:真好!卖给医院、行政机关的,就简易;生产经营单位,才不会要你那简易的票。是不是这家电梯按简易,那家电梯按一般?这里没有“一经选定”就怎么处理的规定。简易和一般共存的情况下,向来不看好进项再分和按销售额划分】
【老税官:极其类似的中央空调呢?赶紧向人家学习!第四条里“销售电梯”没有“等”字,只有放到第一条“等”字里了。】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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