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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刘金涛 / 20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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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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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笔记: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笔记:

    此前

    1、财税[2015]34号文,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修改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财税[2015]99号文,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修改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税[2017]43号文,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修改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现在

    财税[2018]77号文将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笔记: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标准,都延续实施条例的规定,未发生变化)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笔记:注意,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也包括在内)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笔记:

    1、最早的财税[2009]69号文,计算从业人数时,按照月度计算的。

    2、自财税[2015]34号文开始,都改为按季度计算。此后发文,都未改变)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笔记:财税[2017]43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本文“财税[2018]77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体会:

    1、本文是落实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的举措之一。

    2、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以上两项措施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前述三项措施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六是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七是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作者
    • 刘金涛 法学专业,律师、注册税务师,先后在药监局、地税局、法院等单位工作,查过假药、办过税案、敲过法槌。现专注于农业、餐饮等领域的财税法律问题。
      微信公众号:法税先锋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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