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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哥说的没错 留抵退税不宜做转出未交或者转出多交处理

王骏 / 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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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税法解读
  • 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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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形成的进项税留抵,既不是企业多交增值税,也不是企业少交欠交增值税,无需转入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

    前几天,中国财税浪子微信公共号曾经讨论了今年国家隆重出台的部分行业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的政策的时候谈及,收到国家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确认为政府补助,而应视为垫付款项的收回(进项税额就是一项垫付款项),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是也有的同学提出,应该调整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其实这样也是一种误解。

    如果我们假设企业当期可以正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700万元,这部分进项税额在当期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同时,该企业当期还发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300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明细科目。基于该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因此当期无需缴纳增值税,留抵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诸期。

    有的同学说:王老师,这个留抵的进项税额700-300=400万元,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里边去。既然留抵税额已经被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里边去了,将来国家退还留抵税额也应该调整“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不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

    这种理解很具有迷惑性,其实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形成的进项税留抵,既不是企业多交增值税,也不是企业少交欠交增值税,无需转入未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仍应保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之中,无需结转。当国家退还的时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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