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实务]起征点到底是按照300/500,还是3万来算?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该公告的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
到底是按照300-500,还是按照30000作为起征点?在实际执行时,各地都不太统一,有的认为只有固定经营户或者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按期纳税政策,其他个人都只能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参照此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中对“按期纳税”的界定:指纳税人按月结算价款、按月取得营业收入的。除此之外,纳税人一律适用按次纳税的优惠政策。笔者认为,对按期纳税方式的把握上,不应该采用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标准,只要纳税人按月结算价款、按月取得营业收入的,都应该按期纳税。按期纳税的情况包括:个体工商户;在连续一个月以上的期间内,个人提供营业税劳务,并按月结算价款、按月取得营业收入的业务,例如:个人从事房屋租赁、连续推销业务、门卫劳务等业务。除此之外,纳税人一律适用按次纳税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厦门市国税在回答纳税人问题时,也提到“个人销售材料在国税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当月销售额没有超过3万的享受免税。”
个人所得税实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后,理论上来讲税务机关是能够掌握每一个个人当月销售额情况的。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