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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多年的114号文终于废止了

王骏 /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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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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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09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式发布,也就是注明的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

    回到九年前,2009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正式发布,也就是注明的国税发〔2009〕114号文件。这份文件是在2009年税收形势严峻的大环境下发出的。在这个文件的第六部分提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要求,其中明确提及: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这是税务总局旗帜鲜明地提出要求扣除凭证的要求。其后这一要求在实际征管环节不断得到强化,对企业所得税扣除实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比如,自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发布后,某省的内部口径就是不仅不允许受票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还不允许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8年6月15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公告,也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上述114号文全文废止。但是114号文的上述规定并未烟消云散,而是被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全盘吸收。28号公告再次重申取得扣除凭证是扣除的必要条件。28号公告绝对不是像某些理解的那样“放松管理”,实际上是在规范管理的条件下强化了包括发票在内的扣除凭证管理。当然,对于某些确实无法取得合法外部凭证的情形,给与了灵活性变通,体现了税法不强人所难的理念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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