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地址迁移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因经营地迁移导致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如何处理?其进项税额留抵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继续抵扣。
今天孟老师跟大家分享的课题是企业经营地址迁移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我们一起来看规定
通过上述文件可以知道,企业的经营地点发生变动时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但是如果企业在地址变更的过程中影响了主管税务机关的管辖,比如企业要由原来的A市现在迁往B市,此时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动。
此种情况下,在A市只能做注销税务登记,然后再到B市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在这种情况下需注意,虽然企业的地址由A地迁移到B地,但是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是予以保留的,并且企业在A地的进项税留抵拿到B地可以继续抵扣。
文件已经讲解的很清楚了,
那在实务工作中应该如何操作呢?
通过上述操作要点,我们可以明确,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应该跟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做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的迁移工作。迁移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转移单。
如果大家不清楚转移单是什么,我们可以看上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71号文件,这个公告有一个附件,附件里的内容就是转移单的样式,所以如果因为企业迁移涉及到增值税留抵的迁移问题,企业就要根据71号文件的附件内容一式三份填写。
注意一定要在企业注销登记前去按照附件填写相关内容,如果我们在注销登记以后再去填写转移单,那可能会为企业迁移工作带来麻烦,可能企业到新经营地的时候,增值税进项留抵就不能再继续抵扣了,所以操作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先后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