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非居民企业也要适用税前扣除凭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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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一份引起大家广泛关注的热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一份引起大家广泛关注的热门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居民企业也包括非居民企业。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这个并不意外,但是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和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似乎还是有点意外。这里谈几点看法:
第一、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也就是依据境外法律注册,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十九条要求,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交易的,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发票,发票存根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以备税务机关查验。这里不宜排除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适用。
第二、外国企业境内的分支机构、代表处,这类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我们实际上也是要求其作为纳税人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这部分纳税人采取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也需要适用新的办法。
第三、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但是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比如,依据税务总局2011年24号公告,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那么这里扣除土地使用权的计税基础也应该提供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是非居民企业的扣缴方如何取得这个凭证,还是操作上一个不太方便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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