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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的政策变化

王文清 / 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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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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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发表于中国税务2018年第6期

    作者:王文清 陆元海 沈 祥  

    为支持我国外贸出口,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简化了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及进料加工业务流程,调整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出口收汇、企业分类、航天运输服务零税率申报的相关政策,取消了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无电子信息申报资料的报送,先后调整了11项与出口退(免)税申报相关的政策,该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比新旧政策的变化,帮助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新政的重点内容。

    一、简化两项内容

    (一)简化《出口退(免)税备案表》

    出口退(免)税备案是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的前提条件。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审批改为备案制,但备案仍然延用原审批制度的报表,这已不符合当前税收管理的实际。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修改后的备案表由企业自填、税务登记信息提取、税务机关填写三部分组成,充分发挥了税收征管信息自动采集的优势,对于税务机关已经掌握的企业相关信息,无需企业再行填报,其中备案表中有10项内容,属于税务机关界定的事项由税务机关填写。而企业需要填报的项目由原表43项减少至19项(统计数字均不含签字盖章项目),大大减轻了企业的工作量。

    (二)简化进料加工退(免)税流程及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4月20日前未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新旧政策相比,一是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规定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申报表》《进料加工手(账)册实际分配率反馈表》《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出口报关单)》《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5张进料加工核销申报表简化为2张,分别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和《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二是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流程由7步变4步。具体为:1.企业向税务机关获取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及相应进出口明细数据。2.企业将获取的信息与实际发生信息进行核对,数据相符则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销,数据不符则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3.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和核销后,企业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并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该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调整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同时调整当期的免抵退税额。4.如果审核未通过,企业需要重复上述2、3两步流程。

    二、调整四项政策及补充要求

    (一)补充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六)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4号)两个文件中,关于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的报表格式并未作出规定,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统一了表样。

    (二)调整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相关规定

    1.明确未按规定收汇企业免税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其中,“未按规定收汇”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中“除9类特殊原因以外,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不能收汇的,以及按出口合同约定时间为最终日期收汇,而过期不能提供的”情形。如果出口企业属于9类特殊原因,并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结束前填报《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按视同收汇处理,9类特殊原因具体是:一是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二是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三是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四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五是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六是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七是因溢短装的;八是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九是因其他原因的。

    2.明确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需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三是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该公告将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51号公告)规定的五类情形合并为三类,被合并的企业包括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的企业、海关列为C、D类的企业、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企业,均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中规定的四类企业的标准。因此,五类改为三类企业情形实际并没有改变原政策的要求,只不过将其进行了合并归类。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第一种情形自出口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评定为四类企业的次月起执行;第二种至第三种情形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出口企业之日起24个月内执行。上述情形的执行时间以申报退(免)税时间为准。出口企业同时存在上述两种以上情形的,执行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几种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时间。例如:某外贸企业在2018年5月从三类企业降为四类,同时,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2018年3月的部分出口货物收汇有虚假,一部分是冒用收汇。根据新政规定,该企业提供收汇凭证申报出口退税的最晚截止时间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如果该企业到2020年2月仍为四类企业,则提供收汇凭证申报出口退税的最晚截止时间为该企业评定为非四类企业的次月。二是如果该企业到2020年2月之前已评定为非四类企业,则提供收汇凭证申报出口退税的最晚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

    (三)增加评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的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条规定:“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中,关于分类管理类别动态调整的规定仅限于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现不满足原评定类别标准的情况时对管理类别进行下调的要求,企业分类评定每年进行1次,但是对于企业因情况变化或对税务机关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否自主提出申请重新评定没有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完善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调整机制,明确了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申请的具体情形。

    (四)完善航天运输服务退(免)税申报资料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或在轨交付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填报《航天发射业务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一是签订的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二是发射合同或在轨交付合同对应的项目清单项下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和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从与之签订航天运输服务合同的单位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

    同时,还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九条第二项第1款规定的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颁发的《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中航天运输服务退(免)税申报资料的相关条款。

    三、取消五项退税申报报表及相关单证

    (一)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再进行退(免)税预申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预申报取消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在出口退(免)税综合服务平台上,依然设置了“数据自检”功能,类似原操作流程上预审功能,确保出口企业退(免)税的顺利申报。

    (二)取消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时,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该规定不仅解决了出口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与纳税申报系统中重复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问题,还解决了两个系统在数据传输上有时间间隔,造成出口企业已申报增值税,但由于数据无法及时更新,审核不能顺利通过的问题。

    (三)取消报送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关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办理的规定中,要求企业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并提供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等申报资料。而当前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已经完全可以满足审核企业办理证明的需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了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四)取消报送《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以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出口税收管理系统对进货凭证进行核对。”由于当前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已经具备对购货凭证的总数量和总金额、税额的监控功能,取消上述手续可以减轻企业分批申报的工作量,简化操作流程。

    (五)取消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凭证及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六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该规定取消申报凭证及资料的报送,改为留存企业备查,进一步加快了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的办理速度,简化了出口企业办税流程。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天津市东丽区国税 扬州市地税

    王文清

    作者
    • 王文清 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干部学院教授,山东国税12366坐席专家、山东国税系统出口退税兼职教师人才库成员、税务总局培训中心兼职教师人才库成员。中国税网(中国税务报)税收政策特约撰稿人。
      微博:出口退税文清工作室
      微信公众号:出口退shui文清工作室(wwq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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