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凭证补救 路转溪桥忽现
西江月 夜行黄沙道中
辛弃疾
明月别枝惊雀,清风半夜鸣蝉。
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
七八个星天外,两三点雨山前。
旧时茅店社林边,路转溪桥忽现。
辛兄的一首词,足以表达不少企业财务人现在的心情。
前几天,有个朋友咨询阿莲姐姐:
我公司自查发现2016年和2017年收到的不动产租赁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地址,可以要求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补开正确的蓝字发票吗?如果可以的话,可以直接用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作为当时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这是一个不合规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自我纠错的一个问题。
常言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一向心软的阿莲姐姐回复:如果业务真实发生,并且能够重新取得合规的发票,可以将重新取得的合规的发票,附在原来的记账凭证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是这个答复并没有通过审核,原因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按照以上规定,即使企业重新取得了合规发票,也因为已经超过了业务发生当年的汇算清缴期。过期的自我纠错,不会被原谅啊!
所以,阿莲姐姐重新修改了答复:如果重新取得合规发票的时间已经超过当年的汇算清缴期间,是不能再补扣的。
正所谓“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温情暖暖的一段话,足以慰藉无数受伤的心!
按照以前的规定,财务人员在收到有关部门传来的票据时,如果疏忽大意,没有严格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关联性,给企业造成税收方面的损失,不仅会自责,而且会受到他责。
现在的规定是: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有错,说:60天内改正啊!
更何况企业自己发现错误,并且主动自我纠正,当然也是可以被原谅的!
所以,如果企业取得的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如果已经在税前扣除了,但是,自己主动发现并及时换开、补开了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外部凭证,也是依然可以继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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