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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500万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等于"零"!

马昌尧 / 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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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前扣除
  • 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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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每一次在学习财税政策的时候,总能让我有解“几何”题的感觉,这不,利好的固定资产扣除政策,不会用也是一句空话。

    每一次在学习财税政策的时候,总能让我有解“几何”题的感觉,这不,利好的固定资产扣除政策,不会用也是一句空话。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探讨一下,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扣除政策,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业务案例

    嘉兴房地产公司为了提升公司品牌形象,2018年1月购买了一台“玛莎拉蒂”,金额300万元。

    那么,对于这项固定资产的购入,财务应该如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呢?所计提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又该如何扣除呢?

    一、会计核算处理方法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政策解析:

    嘉兴公司对购入的“玛莎拉蒂”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期限为10年。每年折旧30万元(每月折旧2.5万元)

    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

    2、当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报说明)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嘉兴公司所购买的“玛莎拉蒂”,属于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没有超过500万元,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由于企业会计核算时采用了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所以,嘉兴公司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也就是说,嘉兴公司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税收折旧金额,在进行2018年1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减”。

    即:

    “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

    纳税调减金额=300万元-5万元(2、3月份折旧)=295万元

    也就是说,嘉兴公司所购买的“玛莎拉蒂”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政策解析: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分析。

    我们发现,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是以企业的账载金额为准,是无法进行纳税调减的。

    也就是说,会计上没有进行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的账务处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无法进行“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调增的。

    总结分析

    通过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之间的业务分析发现。

    如果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想要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必须要在会计处理上也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否则,虽然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以“纳税调减”,但最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无法调减的。

    财务同行呀,学政策也需要学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啦!

     

    作者
    • 马昌尧 中国注册税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筹划师、成本分析师。
      曾服务于五强集团、晟通国际、华泰重工、兰天集团等知名企业。
      现任富兴集团财务总监、昌尧财税工作室负责人、乐上财税网、高顿财经网实战讲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财税培训专家。演讲和培训倍受好评,是少数【实践】和【理论】兼具的优秀名师。
      公众微信号:ChangYao_JiangS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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