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建筑安装叫货物销售
100×10%=10
10÷16%=62.5
62.5×16%=10
10-10=0
以上四个公式不是什么神秘符号,而是一种特殊业务的购进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和结果。
也就是说,如果一项建筑安装业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为100元,那么:销项税额=100×10%=10元。
假如这项建筑安装业务中,能够取得的材料或者货物的比例占62.5%时,材料或者货物的不含税销售额为62.5元,假设这些材料或者货物全部能够取得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62.5×16%=10元。
则该项业务的应纳税额=10-10=0元
实务中,有一种建筑安装的材料或者货物占全部业务总价的比例一定会高于62.5%这个临界值。
比如,安装外购的消防器材、安装外购的户外广告牌、安装外购的楼宇对讲系统等。
毋庸置疑,以上业务是一种标准的混合销售行为。
在“混合销售”的增值税处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营改增”以后,有两个文件有对“混合销售”业务增值税处理规定如下:
1、财税[2016]36号文的附件1:
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无一例外,以上对“混合销售”的增值税处理,不论是全部征收增值税或者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销售额,分别不同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都将货物的来源定义为“自产”。但是,安装外购货物,应该如何征税,好像并没有明文规定。
所以,在实务中,登记为“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外购货物提供安装服务,一直是适用建筑安装服务的税率11%、10%来征收增值税的。
曾经有不少的财务人员咨询我,这样的建筑安装服务中,外购货物的比例甚至会占总销售额的90%,如果适用建筑安装服务计算销项税额,一定会出现进销项倒挂现象。真的可以这样吗?
我也总会无奈的说:目前政策是这样。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谁能给一个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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