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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被忽视的纳税义务问题 影响到开11还是10的票

王骏 /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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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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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骏哥前一段时间给大家讲解如何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开票税率的时候也没有讲到这个问题。

    有一个企业给我打来电话,原先作为发包方接受工程施工服务,在付款时扣押了20万的质保金,这部分质保金施工企业(承包人)当然也就没有开具发票。现在需要将质保金归还给施工企业(承包方),那么施工企业需要就其收到的质保金开具建筑服务的发票。发包方认为我支付的质保金是原来2017年度的工程款,当然应该给我开具原税率11%的发票。施工企业的会计搞不清楚,但是觉得我现在才收到钱,就是5月1日以后才收到钱,当然应该开具10%的发票。这个问题你怎么看呢?骏哥前一段时间给大家讲解如何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开票税率的时候也没有讲到这个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规定没有沿袭一般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讨论,直接要求被扣押的质保金要么选择前期随工程款一起开票确认纳税义务,要么扣押环节不开票留着到实际收取质保金再确认纳税义务。那么前面的案例就可以解决了,既然施工企业前期没有开票,那就再实际收到质保金环节确认纳税义务,既然是在2018年5月1日以后才收到,就应该用现在的新税率10%。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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