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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某银行有钱任性被罚,住房公积金比例超标

东方税语 /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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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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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建金[2018]45号

    新文件速递:《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2018年4月28日发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案情:

    某市稽查局对某银行实施立案稽查时,发现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导致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118万元。

    一是,按照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和个人各20%的比例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将超过法定扣除比例上限的住房公积金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将四个季度发放的绩效工资合并总额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未将其中的三次发放的绩效工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是,发放补贴、过节费等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处理结果: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该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责令该银行补扣缴了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18万元,并处罚款59万元。

    3、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比例现在全国统一为5%-12%,高于12%的的要并入工资;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设区城市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的3倍。)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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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方税语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就职于跨国企业多年、大型国企业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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