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号公告打破了不允许补开专票的"忽悠"之言
必须承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是一份非常及时而又拨乱反正的文件。该文件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过去的增值税实践中,对于前期应税销售行为在后期补开增值税发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误解。
第一种误解,部分观点认为纳税人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绝不允许纳税人推后开具专票。如果按照纳税义务做了无税申报后,以后就不再允许开具专用发票,部分税务机关甚至以内部口径的方式对此予以明确。比如,根据增值税制度判定其纳税义务在2018年3月,这种观点就认为相应的发票必须在3月开具,不允许推迟到4月、5月及以后月份。如果你在3月份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这种观点下你就再也没有机会开具增值税发票了。从税总18号公告允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来看,前面的观点其实就是一种“谎言”,总局从来没有不允许补开专票的意思表示。实际操作中之所以会出现先有纳税义务正常完税,然后再开具发票,多数情况下是基于销售方没有收款,不敢开。当然,营改增以后,销售方基于谨慎考虑怕引发虚开风险,专用发票开具有严格地审核流程也是重要的原因。
第二种误解,部分观点认为当期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如果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就不存在纳税义务。这是很多初级会计实务人员和老会计的理解方式。甚至有不少上市公司也是这样的做法,他们认为只有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才会有纳税义务,不开发票就不会有纳税义务,他们的眼里没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概念,也可以说他们只认为开具发票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然更多的情况是,很多纳税人明明都知道这样做是不对的,但是觉得法不责众,实际执行仍然是一如既往地这样执行的。对于中小企业而言,税务机关对此较真的并不多,往往就当作没看见,不予理睬或者不予追究,因为事实上这些财务会计人员你让他根据会计准则去确认收入,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去缴纳增值税,他也没有几个搞得懂的。不过,话说回来,对于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已售未税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咱们中国人特点是老习惯永远改不了,开票才交税,开票才确认会计收入,这样的老做法一时半会还变不过来。
第三种误解,部分观点认为,附列资料(一)第5列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只能填列视同销售中不需要开具发票的行为。他们认为,不能因为购买方没有索取发票你就不开,你要主动把发票开出来,他们不要你就压在自己手里,等他们来要了再给他们。这种行为其实跟第一种观点存在类似之处。实际操作中有极端的例子,销售方在某月(假设5月)已经按照纳税义务完税未票,由于购货方的原因推迟了三个月(假设在8月)才收到款项,销售方在8月开具专票给购货方。购货方税务机关认为发票开具时点不符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属于“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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