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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眼里出西施:保本是一种承诺,不是一种结果

王骏 / 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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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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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保本是在合同中承诺本金可全部收回,保本是一种约定,是一种预先承诺。这个词说起来容易,实际理解经常容易跑偏。

    2016年年底的财税【2016】140号文颁布后,增值税中保本这个概念逐步深入人心。随着金融机构资管业务新规(银发【2018】106号文)的发布,我们对这些概念需要结合业务和税务这两条线进行把握、比较,撇清其中的错误认识。

    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中保本概念的基础规范。保本是在合同中承诺本金可全部收回,保本是一种约定,是一种预先承诺。这个词说起来容易,实际理解经常容易跑偏。

    张三向李四提供资金融通500万,李四答应18个月期满后归还本金和利息,在这里李四承诺本金需要归还就是增值税中的保本。

    张三向李四提供资金融通500万,李四承诺这些资金连同自己投入的1500万一起去海南炒房。房屋买卖均已李四名义进行,一年后按照市值将房子卖掉,哥俩按照1;3进行卖房收入分配。在这里双方资金的资金关系不是借款关系,而是合作投资关系。一年后,所买的房屋快速升值,抛售后获得收入5000万元(假设卖房子的相关税费已经缴纳),分给张三1250万元,张三不仅取回本金500万元,还赚取750万元的投资收益,这部分投资收益是否需要按照贷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呢?答案是不需要的,张三将资金提供给李四的时候,李四并未承诺本金可全部偿还,如果炒房失败,张三同样存在风险。张三取得的750万元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对于第二种情形,我们容易犯的错误在于,看到张三投入500万,收回资金1250万,不仅实现了保本,而且赚取收益750万元。认为张三投入的资金实际执行结果上是保本的,而且金额巨大,坚持要对张三赚取的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这样理解就是典型的跑偏,没有站在承诺的角度理解保本,而沦为纯粹的结果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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