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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不还,税、罚款一个都不能少

魏春田 / 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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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股东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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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股东向企业借款是一种经常发生的经济现象,作为股东而言,认为向自己的企业借点钱不会有什么问题,作为企业而言,认为企业本来就是这些股东的,借点钱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这里无论是企业,还是股东均未对税法做深入的研究。

     

    2016年9月18日~2016年12月20日,某市地税稽查局对甲制冷设备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该公司股东2014年度向公司借款187000.00元,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也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7400.00元。

     

    地税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处1.1倍的罚款41140.00元。

    3 魏言税语观点

    企业股东向企业借款是一种经常发生的经济现象,作为股东而言,认为向自己的企业借点钱不会有什么问题,作为企业而言,认为企业本来就是这些股东的,借点钱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这里无论是企业,还是股东均未对税法做深入的研究,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按照:“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甲公司股东的借款应当并入当期个人所得税计税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应当由甲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甲公司恰恰忽略了这一问题,结果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教训深刻。

    魏春田

    作者
    • 魏春田 税务公职律师,法律专业硕士,资深税务工作者。
      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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