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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眼里出西施:刚性兑付不等于承诺保本

王骏 / 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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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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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刚性兑付的危害在于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

    税收就像我的情人,以至于总是喜欢把自己看到、读到、遇见的事情和税收联系起来。2018年4月27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发布了银发【2018】106号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同时央行也专门就指导意见发布了答记者问。恰好2018年5月份有两场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新课程,我也觉得确实有必要研读一下这个位阶并不高,但是倍受瞩目的重磅文件。

    资管业务新规第十九第一款规定: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刚性兑付的危害在于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因此无论是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还是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一旦刚性兑付,都要被金融监管部门予以处理。

    那么刚性兑付是否等价于增值税文件中的保本呢?应该说,刚性兑付形成了保本的结果,但是增值税文件中的保本不是看结果,而是看承诺,也就是合同承诺本金到期可全部收回。上述认定的刚性兑付恰恰不是事先承诺,只是实现了保本的可能后果。因此即使是刚性兑付,也不宜以此为依据判定资管产品投资者或其受益人取得保本收益。

    王骏

    作者
    • 王骏 中翰中国税务集团秘书长、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从事税务咨询、税务诊断和税务培训工作。熟悉税法和会计准则,曾经担任多家企业、事业单位常年税务顾问,代理过多笔税企纠纷协调事宜。
      公众微信号:中国财税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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