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餐又误税,稽查必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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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大家都清楚符合条件的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在国税总局的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但是还有许多企业将“餐费补贴”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放给员工,作为节税手段。实务中,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误餐补助”有特定范围,不能滥用不征税政策。下面就提供一个将餐费补贴当成误餐补助被查补税款的真实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稽查案例】 根据《关于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少缴个人所得税的处罚案件》(沪地税闵稽罚〔2018〕19号)公告, 上海建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122211XH,2014年至2016年间对员工发放的误餐补贴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申报个人所得税,少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017.85元。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区分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18年4月9日。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稽查案例就是将“餐费补贴”错误的按“误餐补助”作为不征税处理,被税务机关查补了税款。一般只有企业内设福利食堂的情况才会涉及误餐补助,如果连食堂都没有则为员工发放的补贴要并入当期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税。
建议财务人员规范适用不征税政策,准确运用税收法规合理节税,避免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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