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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份税率变化,对于收入确认的影响

槿思成 / 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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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入确认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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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日常接触的客户中,也有遇到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个人偏向认为如果有业务支撑,应该风险较小,企业并没有主观逃税的目的,该交的税也好好交。对于这一块不同人会有不一样的观点,但是思成认为水至清则无鱼,风险与收益需要综合考虑。

    1、会计处理

    会计按照准则下,满足收入确认时间下确认收入增值税按照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增值税。

    1)如果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不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借:应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

    2)如果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不满足企业收入确认条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税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如果5月份之前以满足收入确认条件,5月份之后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

         贷:营业收入***********税率差额补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5月份之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5月份之前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借:应收账款

         贷:营业收入

    3、思成随笔

    1)企业签订合同时,如果按照含税金额签订,即5月份税率变化,会导致取得5月份的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下降,卖出方多确认损益,而买入方少抵扣进项税。

    我们一般可以可以理解进项税就是买入方花钱买的,花一样的钱买入的增值税进项税少了,自然而然就亏了。

    那么对于这一部分优惠蛋糕,此时也会像营改增一样,看谁强势,看谁主导,要么就排排坐,分果果。时间不多,抓紧谈判。

    2)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风险讨论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有一条是先开具发票的按照开票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时此刻估计不少企业都在寻求提前开票。

    这边是否有税务风险,是否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这边引用小陈税务老师在《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账务处理、所得税申报处理等》中的表述:提前开票不能一棒子打死,都算虚开,那企业经营业务没有办法开展,很多预收款,预收款开票都算虚开,只要将来有业务发生,或者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开具发票时证明有业务会发生。

    思成个人观点:日常接触的客户中,也有遇到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个人偏向认为如果有业务支撑,应该风险较小,企业并没有主观逃税的目的,该交的税也好好交。对于这一块不同人会有不一样的观点,但是思成认为水至清则无鱼,风险与收益需要综合考虑。

    槿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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