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被你忽略的备注栏有哪些涉税风险
本期孟老师跟大家分享的课题是哪些发票的备注栏是必须要填写相关信息?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关的政策
首先看一下铁路运输企业相关规定
在营改增之前铁路运输企业,所开具的票据是货票,在该货票上,体现了京九分流费、运输费、运杂费、印花税等很多信息。
但营改增以后我们使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专用发票上无法将上述信息体现完全,于是营改增以后的铁路运输发票在备注栏里会填写印花税信息,而原来的货票就作为铁路运输发票的详细的清单进行使用。
最普遍的运输方式还是公路运输这也是普遍企业都会采取的一种运输方式
我们先看下关于非铁路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备注的清单是不需要在税控系统中打出来的,但是运输详情清单,是需要获得税控清单。
发票备注栏中必须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货物运输信息这5种信息。
无论是开票方,还是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这一方,都该注意运输发票上需要备注的这五种信息。
我们的货物运输发票没有按规定在备注栏填写相应信息,此运输票据是无效的
我们再来看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相关规定
无论是开票方,还是取得增值税发票方,都该注意建筑服务发票上需要备注项目发生地名称和项目名称。
看到这里,您可能还会有一个疑问,即如果企业在建一个工程,材料自己购买用在在建工程中,那购买材料开具的发票是否需要备注项目发生地名称和项目名称?
文件中规定,需要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发生地名称和项目名称的是开具提供建筑服务的发票(就是说是指开具发票的品名是建筑服务)
而购买材料用在建工程里不属于建筑服务是属于购买商品所以不需要在备注栏注明项目发生地名称和项目名称。
我们接着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那什么是详细地址呢?不动产的详细信息用详细到门牌号么?
所以如果购买的是一栋楼内的一间写字间,发票备注栏注明的不动产地址需要详细到门牌号。
接着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的第八条
在这里孟老师想要提醒你,税务机关给我们开具的发票也可能出现不符合规定的,在做票据审核时,不要因为看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就放松警惕,认为该发票不会出现问题。
要知道税务机关只是行使代开的服务,所以,在审核发票的时候,依然要严格审查。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文件中还规定了一种需要备注信息的发票。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那什么是个人保险代理人呢?
在营改增之前,个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不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营改增之后,个人提供部分的服务项目是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票的,其中之一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这一类别,但发票备注栏必须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接下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规定
我们都知道给车辆缴纳保险时,都需要交车船使用税,该税款是由保险公司进行代征。
营改增之前,保险公司票据上面会注明车船税的信息。而营改增后,开具的发票没有位置注明车船税的相关信息,所以需要把车船税的相关内容填写到发票备注栏里。
缴纳保险所获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这句话该怎么理解?
接下来我们看下个文件规定
那么谁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当说到土增税的时候,很多人马上想到的是房地产企业,但是房地产企业并不是土增税的唯一纳税人。
日常被忽略的备注栏,在实务工作中,尤其对税收和成本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在实务工作中,务必注意“备注栏”上不要遗漏填写以上所提到的必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