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免抵退”进行到底
有个电视剧的名字《将爱情进行到底》,我今天拿来借用一下。
我前面写的《让“免抵退”来的更明白一些吧》,刚刚发出来,有朋友就说:错了,错了!
是当期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从2014年元月1日起,已经变成了用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销售额作为基数乘以征退税率之差了。
于是我赶紧对文章做了修改,并重新发表出来。
结果接着又有朋友说,又错了!
是当期出口退税申报时,已经不用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第7行,填写反映“单证不齐或信息不齐”销售额了。这个数字,直接反映在该表的“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这一栏内了。
再次感谢以上提出指正的朋友!
我只能说,我的一位领导说的话有多么正确。他说,你如果不在一个行业3个月,你就不能再说,你是这个行业的专家了。 多么准确的一句话,时移世易,当初的“初恋情人”已经改了容颜,而我,记得还是她当初的模样!
于是有朋友说:放手才是真爱!
我说,如果是真爱,就不能够轻易的放手,而要重新用真爱把她给追回来。
借用诗人艾青的一句诗吧:为什么我的眼里满含泪水,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所以,我决定,把“免抵退”进行到底。
转让定价专家张博士说,应该讲一讲她的历史背景,这样才能够更好地理解她。这是一个好主意。
当年阿莲也是懵懵懂懂的青涩年少,被稀里糊涂地安排在了出口退税的岗位上。
刚到岗位,就面对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的重大调整。因为当时的出口退税不论是外贸企业,还是生产企业,全部执行“先征后退”政策。就是说,你出口环节跟内销货物一样,该征就征;等到单证收齐,该退再退,清清楚楚的。
可是当时因为没有“金税工程”啊,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太猖獗了,导致出口骗税太严重了,潮汕地区出口骗税大案震惊了全国。里面好像似乎还闪烁着地方政府的影子。没有办法,改退税方式吧。
于是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由原来的“先征后退”,改成了“免抵退”。
给出口企业的是限定在退税率范围之内的退税,给地方政府的是审批后的“免抵”调库收入。这样一来,有效缓解了出口骗税的发生。
原来神秘的“免抵退”女郎,有着特殊的基因密码,所以她像楼兰姑娘一样,被世人传唱。
每次来一个主管出口退税的领导,阿莲就会被拎过去,给他解释一通。结果是,我也没说清楚,领导也没听明白。曾经有一次,财政局的局长带着他们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十几个人,坐在那里,听小女子阿莲,给他们解释“免抵退”。我口干舌燥地解释一番,到最后也不知道他们究竟明白了没有。
好了,言归正传吧。
那篇文章发出来后,有个朋友留言:实在不明白,为什么“免抵”税额要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个问题太好了。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吧。
出口执行“先征后退”,非常简单明了。地方政府的收入就是已经征收的那一部分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例如:甲公司出口货物销售额1000万元,进项90万元,出口货物征税率17%,退税率11%。假如当期出口当期全部收齐单证。
1、先征后退方式下:
应纳税额=1000×17%-90=80万元
按照目前增值税分成比例中央50%和地方50%计算:
地方政府留成80×50%=40万元
企业退税1000×11%=110万元
企业实际得到110-80=30万元
2、免抵退方式下:
当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000×(17%-11%)=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90-60)=-30万元(期末留抵30万元)
当期免抵退税额=1000×11%=110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因为期末留抵30万元,小于110万元,所以当期实际退税3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110-30=80万元
当期的免抵税额80万元,做调库处理,调增地方政府收入80×50%=40万元,
地方政府得到40万元。
企业实际得到30万元
各位朋友,你看看,在“先征后退”和“免抵退”方式下,结果是一样的。
因为执行了“免抵退”,增值税上对地方政府没有影响。但是,后来地方政府发现了,实际得到的还是少。少了什么?少了地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因为在先征后退方式下,企业缴纳的税款,会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现在你中央虽然把我应该得到的增值税,通过调库的方式给我了,但是,我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该征的没办法征啊。
好,财税[2005]25号文件明确了: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所以,至此,账才算彻底算清楚了,谁也不差着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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