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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如何界定善意与恶意?

孟彬 / 201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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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经被列入中国刑法第205条,又叫“虚开专用发票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恶意”虚开发票。

    本次孟老师给大家分享的课题是虚开发票如何界定“善意”与“恶意”的问题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经被列入中国刑法第205条,又叫“虚开专用发票罪”,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恶意”虚开发票。

    “恶意”虚开发票不仅要补税、补罚款、补滞纳金、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当企业遇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我们能争取到最好的处理结果就是“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规定

    从上述规定中看到,“善意”虚开发票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也不需要补罚款、补滞纳金只需要补税就可以。

    那“善意”和“恶意”到底如何界定呢?

    “善意”这个词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我们学经济法时,会经常强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我们通常把这句话理解成不知道。

    那是不是说,当税局稽查时确定我们的发票为虚开发票时,我们只要回答不知道就可以把该发票定义成“善意”取得呢?

    我们来看下案例

    如上图所示上海某公司和福建某公司有交易往来,付款、发票和运输也保证了“三流一致”,没有任何问题,可是上海税务局却给福建税务局发了一封协查函,要求协查上海某公司给福建某公司开的发票是不是虚开的?

    上海税务局为什么会给福建税务局发了这样一封协查函呢?

    因为上海税务局已对图中的上海某贸易公司进行了界定,确认该公司为一家开票公司,没有任何经营业务。

    福建税务局在接到上海税局的协查函后,立即对图中福建某公司开始进行稽查。

    我们都知道,如果企业跟开票公司有业务往来,那么该业务下所开具的发票就是恶意虚开的。

    可是图中福建公司被稽查后,福建税务局却给了一个惊人的结论。

    福建税务局确认,该福建某公司取得上海某贸易公司的发票为“善意取得”。

    这个结论很出人意料,首先前面已经讲过与开票公司有业务往来代表该业务下所开具的发票为“恶意”虚开的。

    但是福建税务局却确认图中福建某公司为“善意”取得发票,又是为什么呢?

    来看下面的文件

    我们再回看图中的案列会发现该业务往来中有物流,代表有真实的业务存在,也就是说“有货”,且福建公司提供了合作前对上海公司的调查资料。

    所以福建税务局给福建公司取得上海某贸易公司的发票定义为“善意取得”发票。

    那一个没有任何业务的开票公司为什么会有货呢?它的货是从哪里来的呢?

    在这里我们一定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业务员的存在,在图中的业务往来中就有一个这样的业务员存在。

    该业务员,与图中福建某公司有销售货物业务,把货物卖给了福建的公司,然后该业务员找到上海的一家开票公司给福建公司开具了发票。

    而整个业务的资金流也是通过上海公司完成的,福建公司无从察觉其中的问题,自然也不知道他取得的发票为业务员“非法取得”,所以福建公司被定义为“善意取得”。

    从案例中就可知道,在实务中,界定“善意”和“恶意”取得发票,除了不知情以外,还必须符合相应条件。那相应的条件又是什么呢?

    我们来看下善意如何定性?

    “善意”的界定并不是简单的一句不知道就能解决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上四点,才可界定虚开的发票为“善意取得。

    我们再讲一个案例

    帮大家强化一下善意与恶意的界限

    如图所示,柳州的公司与四平的公司有经济业务往来,两者之间有购销合同,存在煤炭购销关系,完成该业务流程后四平公司需要给柳州公司开具发票,但是该柳州公司收到的却是盖州开具的发票。

    在盖州税务局对该盖州公司稽查后,盖州市税务局向柳州税务局发出《已证实虚开发票通知单》证明盖州公司给柳州公司所开具的发票为虚开发票。

    于是柳州市国税局对柳州的企业下了处罚决定书,界定该公司所取得的发票为“恶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柳州的公司不服从判决,提起上述,在上述过程中,称自己的公司取得的发票为“善意取得”,凭借的依据为自己的公司与四平的公司是有货物的真实交易,而且不知道取得的发票是四平公司虚开的。

    那法院能否判定柳州公司的虚开发票为“善意取得”呢?

    答案肯定是不会的,最明显的一点柳州公司所取的发票为盖州开具的而不是从吉林开具的,那又依据什么凭据说自己不知情呢!

    所以我们在实务中,要想证明自己取得的虚开发票为“善意取得”,一定要符合老师在文中所说的四个条件。

    那么对虚开发票如何界定善意与恶意?这一问题,今天就讲解到这里,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底部留言区给我留言哦!

    作者
    • 孟彬 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纳税管理师;多年财务工作经验,历任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财务经理、财务总监等职务;多年财税授课经验,受国内各大教育机构的邀请进行财税授课,受到广大学员的好评。中国航天信息技术辽宁营口航信的财税主讲师;辽宁某财税教育学校的主讲嘉宾;北京某财税教育集团的在线实战讲师; 北京某培训机构讲师;曾任北京某财税筹划研究院项目税务部经理,为多家企业做过项目咨询。国内多家企业的财税顾问;辽宁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
      微信公众号:孟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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