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出口物品的海关监管规定,你知道多少
做国际贸易的,少不了碰到海关监管,传统国际货物贸易的海关监管程序及适用规定,人们一般熟知。随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蓬勃发展,海关对这类新型业务的监管规定也在不断更新。因货物通关监管规定为从业者所熟悉,不再赘述,本文试图厘清目前常用的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管的几个基本概念及其对应的监管规定,以其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海关的监管对象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下称《海关法》)第二条规定,海关的监管对象为“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见海关监管所称的物品分为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即人们常说的行邮物品。
二、物品的通关方式
物品通关有别于货物通关,按照现行海关的通关方式分类,物品可以通过承运物流单位以两种方式申报出境。一是以中国邮政或邮政速递按照物品申报出口,具体物品分为文件类(包含个人信件)、个人物品类。二是通过商业快递公司以快件方式申报出口,出口快件分为文件类(不含个人信件,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简称B类快件)和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 )类(简称C类快件)三种,分别需要向海关填报不同种类的报关单。
三、海关对物品的监管规定
海关对物品的监管规定,笔者结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了梳理。
对进出境邮件的监管,主要依据如下:
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主要依据如下:
四、海关对邮件快件监管的立法进程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快速发展,目前在个人邮件和商业快件的进出口监管业务中出现大量实际为贸易性质的邮件、快件,已经大大脱离了个人邮件原本应有之意。针对这一新情况,海关总署于2016年4月6日发布2016年第26号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进行了明确。对个人邮件及快件的监管,海关总署曾经于2012年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但征求意见结束后至今无果;2015年7月17日,海关总署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寄递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从条文内容看,该办法将邮递物品、快件物品和货物纳入统一的办法进行监管。遗憾的是,该办法征求意见结束后,也至今未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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